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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商标注册

    一、概要

    1.菲律宾最早的第166号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距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其间经过4次修订,包括1951年6月11日修订的第638号商标法,1953年6月16日修订的第865号商标法和1978年2月17日修订的第20号专利局行政法令及1987年修订的第133号执行法令。另外,其他与商标有关的商标法律还包括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以上简称“专商技转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等。现行的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美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而制订及修改的。

    2.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3.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

    4.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原则,一个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o

    5.菲律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及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3~30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二、申请人资格

    具有菲律宾国籍的商标所有人,只要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前2个月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均可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菲律宾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住所,而且必须是原国的公民,并在菲律宾有真实的商业实体,如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所开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伙制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等。申请人在股份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必须占大部分。另外,该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2个月前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可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BPTTT)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无须基于在菲律宾最早的商业使用。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菲律宾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和副簿。两者的区别在于商标的显著性及次显著性。

    在主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在工业、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和销售中由法人域自然人使用并用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连续5年的商业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并使广大消费者认可的;

    3.从事制造、加工和销售瓶装饮料或气体的商标所有人,可在菲律宾申请商标的全瓶注册;

  4.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姓氏、符号、徽记、徽章、标志、图形或其组合;

    5.商号,包括个人的姓名、公司、企业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名称;

    6.使用在服务项目上的用于区别他人的服务和文字、姓氏、符号、称谓、牌号或口号;

    7.由商业组织的成员在商品或服务上共同使用的集体商标。

    在副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在主簿被菲律宾商标审查员驳回的,具有一定显著性的,而且并不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规定的;

    2.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在该商标注册日前的连续3年的商业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并使广大消费者认可的。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带有不道德色彩并带有欺诈、侮辱和诽谤生者或逝者、其他组织机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及国家标志的;

    2.与国家或国际间组织或其他政治实体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和军服相同或近似的;

    3.与生者的姓氏、肖像和签字相同或近似的(该生者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4.尚活在世的与已故菲律宾前总统夫人的姓氏、肖像和签字相同或近似的(该夫人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5.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与已注册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

    6.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与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在先并尚未放弃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

    7.容易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或欺骗消费者的;

 8.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作用的;

    9.地理名称。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1份,需办理公证认证;

    2.申请书1份,需列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企业性质、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及类别(采用一标一类原则),需办公证认证

    3.使用声明书2份,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10张商标黑白图样(长不超过76Cm,宽不超过38Cm);

    5.5张商标实用标签;

    6.巴黎公约成员国原属国的申请人,可根据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在原属国商标申请日或注册日起的6个月内在菲律宾申请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原属国商标主管机构出具的优先权证明及译文1份,该文件需办公证认证手续;

    7.基于原属国申请或注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原属国的商标申请人,无须提供商标的实用标签。

    (二)审查

    在菲律宾,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

    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注册申请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审查官将向申请人颁发申请日和申请号。若商标申请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补齐所缺文件。若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补齐所缺文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获30天的延期。缺文件的商标申请的申请日只能从该文件的齐备日起算。上述期限内,仍未补全文件的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官方实质审查后被驳回,官方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菲律宾的商标代理人,并阐明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初审驳回通知之日起的天内可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提交复审。若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按时提交复审,那么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两次延期。第一次延期的时间为30天,可由主簿或副簿的商标审查员授权。第二次延期的时间亦为30天,必须由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局长签字。

    (三)公告

  在主簿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的商标公告上。在副簿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不刊登商标公告,也无异议程序。

    审查官对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并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先不予公告,直到申请人完成原属国的商标注册并提供有关证明后方予以公告。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刊登商标公告之日起的3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商号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提出商标异议时需向官方

   交纳有关费用,并提交1份经宣誓的商标异议书。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获30天的延期,但异议人须交纳有关延期费。

    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允许异议人的全权代理人在商标异议期内提交1份未经宣誓的商标异议书。但该异议书必须在提交之日起的60天内由异议人宣誓。在理由充分且交纳有关延期费的情况下,经批准可获30天延期。

    (五)上诉

    申请人如果对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商标审查官的复审驳回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作出裁定。

    申请人如果对上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0天内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终局裁定。

    (六)注册

    菲律宾专商技转局审查官对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功的申请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

    (二)续展

    续展所需文件:

    1.商标续展申请书2份,需办理公证认证;

    2.5张商标实用标签;

    3.10张商标黑白图样;

    4.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内由商标注册人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提出。

    每一个商标续展的有效期为20年。

    商标续展有3个月的宽展期,但注册人需按规定交纳罚金。

    商标注册人在办理商标续展时,如需对已注册的商标稍做修改,或需扩大注册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必须在商标续展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由商标审查官审定并批准后方可生效。  

     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菲律宾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第5到第6年间需提交注册商标使用声明书。该使用或不使用声明书需办理公证认证,且必须以申请人名义递交。如果没有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书,注册商标将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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