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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商标注册

    一、概要

    1.自1975午10月1日起,哥斯达黎加开始实施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该条约废止了成员国以往的国内工业产权立法,从而建立了一整套统一的关于商标、商行字号以及广告用语的保护法规。

    1975年10月1日以前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续展的商标、商行字号及广告用语继续有效,但1975年10月1日以后的商标注册及续展必须遵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规定。自公告日起60天内对商标申请所作的修改、增补、删减不影响该商标申请享有的优先权以及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哥斯达黎加商标权的获得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根据《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规定,商标注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但化学品类、药品类、医用器材类、兽医用品类及食品类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3.哥斯达黎加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4.商标商品和服务分类适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申请适用一个类别一份申请原则。

    5.哥斯达黎加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适用于在哥斯达黎加的所有商标申请人,与申请人在条约成员国是否有住所没有关系。但条约成员国有住所的申请人在各条约成员国内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商标定义为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区分产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的任何标记、文字或文字组合或其他图表或素材。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要素:

    1.商标标记可以为文字、图形及其任意组合,也可以由产品形状、产品或服务的表述和排列、产品容器、装潢材料、销售推广方式等构成;

    2.立体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除零售服务以外)也可以在哥斯达黎加申请注册;

    3.为公众所认知的企业通用名称或法人名称可以作为商行字号申请注册:

    4.企业最先采用的,旨在吸引广大消费者的具有显著性的短语、图案或印刷文字及其类似用语可作为广告用语申请注册;

    5.如果商标中请人或所有人能共同有效地管理商标的使用并保证商品的质量,申请人或所有人可将该商标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6.色彩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

    使用在化学、药品、医用器材、兽医用品及食品类的商标必须注册,而且商标注册当局有权要求其他类别商标进行注册。

    哥斯达黎加对申请商标的语言没有限制,任何语言的商标都可在哥斯达黎加申请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涉及下列情形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工业产权保护条约成员国及工业产权保护条约国所属的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国徽、标志或名称;红十字标记以及成员国认可的宗教、社会福利组织的徽章;《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成员国的合法货币、流通票据、贸易文件以及财务图章的标记;

    2.使用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会风尚的标记;

    3.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签字、家族姓氏和照片等的标记;

    4.使用通用名称、一般性描述、缺乏新颖性的包装,或直接采用商品原产地命名的标记;

    5.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容易产混淆或误导的;

    6.使用地图作为惟一要素的标记;

7.表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的标记;

8.使用行业、工业或服务中的通用术语的标记。

(二)下列商行字号不得注册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包含他人姓名作为字号的;

2.使用相似行业中已注册的商行字号的;

3.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行字号、企业名称,并且涉及相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4.使用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的名称的。

(三)下列广告用语不得注册

1.对企业直接描述,缺乏新颖性或其描述与为公众周知的其他人相关的用语;

2.涉及违反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社会风尚或易使人反感的语言,或影响其他企业及他人信誉的用语;

3.易引起不正当竞争的用语;

4.包含非法商标或商行字号的文字或词组的用语;

5.涉及他人已注册的广告用语,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文字或词组。

    四、申请人资格

哥斯达黎加国籍的法人及个体工商者,外国人、外国企业都可以向哥斯达黎加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不同国籍的个体工商业者及企业的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应遵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之规定。成员国中任一国家的个人、企业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律按申请国国民待遇办理。

     五、商标的审查与注册

 哥斯达黎加商标主管部门为哥斯达黎加工业产权局。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非(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成员国的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该委托书应在申请提出后两周内提交到工业产权局。如果在商标申请后3个月内未提交委托书文件的,视为放弃申请。

2.商标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标明商标申请人的全称、地址及国籍;当申请人为企业时,申请书里必须注明企业住所、主营业地址及法人代表、企业设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

3.17份商标图样,规格为10cmx10cm。如果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设计独特,或为立体商标、色彩商标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需提供印版。立体商标还需要提供各个立面的图样。

4.商品或服务清单及所属国际分类。

5.如果申请的商品是哥斯达黎加政府或国际组织特控商品,申请人在指定该商品的时候需出具特别授权书。

6.国内注册证或国内注册声明书:国内注册证书需经申请人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声明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哥斯达黎加驻申请人原属国领事馆认证,并声明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在原注册国拥有的生产或销售机构及申请注册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7.如果申请人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成员国公民,可依据其原注册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在哥斯达黎加申请优先权。

所有文件必须为西班牙文,非西班牙文者则应附上西班牙译文.

(二)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人可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后即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和内容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官则发给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和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官则将申请文件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正。申请人在收到退回文件后15日内将修正的文件返回商标注册审查官。如发现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或等到在先申请有了终局决定后再作出相应的决定。

商标申请方最后一次通知日起一年内因申请人本身的延误而没能获得最终裁定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人在接到商标注册审核准注册通知之后1个月内未及时支付注册费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对商标申请被驳回或对异议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官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哥斯达黎加上诉法院起诉。诉讼审限适用民事审判审限,为3年。对于法院发出的任何通知,如果当事人自通知日起1年内未予作出反应,则视为自动弃权。

(三)商标公告与异议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在哥斯达黎加官方商标公告上连续刊登3次,公告期总共为15日。

初步审查通过予以公告的商标申请自第一次公告后2个月内(含周末和节假日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提交后30日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向商标注册审查官提交异议答辩。提交答辩的期限不得延期。商标注册审查官将根据异议双方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定。

对异议裁定不服者可以向高级法院起诉;申请人对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以进一步向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四)商标注册效力

 商标、商行字号及广告用语的专用权只有通过注册获得,并以商标注册证书为行使权利的凭证。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注册人以下列权利:

 1.有权提出异议以阻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再行申请注册;

 2.有权要求第三方终止使用或模仿其注册商标;

 3.有权禁止进口商品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记;

 4.有权对其注册商标侵权者索赔;

5.有权对因商标侵权提起刑事诉讼;

6.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收缴侵权品。

      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如果没有另行规定,企业在拍卖时,其商标或商行字号必须连同其企业一并拍卖。注册商标所有权只有在原注册国及其所注册的国际组织成员国中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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