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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商标注册

一、概要

    2000年12月1日,美洲安第斯条约国(该条约国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等五国)签订了第486号被称为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法令。该法令允许成员国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本国立法提供对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但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安第斯条约委员会。同时,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不受上述法令的影响,对工业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政府收费标准也由各国自主确定。

1.法律构成:安第斯条约委员会第486号法令,该法令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以及2000年12月13日生效的第2591法令;

    (1)有关说明:

    关于禁令的实施方式,第486号法令规定了—些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特殊措施,至于该法令未规定的措施,则由1972年的哥伦比亚商业条例规定。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96年的哥伦比亚第256号法律规定,此外,1998年的第446号法律授权政府分管工商管理的高级行政人员负责解决不正当竞争冲突。

    (2)过渡性规定:

    根据旧法获得的商标注册依然按照其原定的有效期维持法律效力,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权的行使和维护、商标许可和续展等,均按照新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上述哥伦比亚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广告短语和彩色商标;

    4.哥伦比亚采用1957年6月15口修改和更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哥伦比亚是1929年的《泛美条约》、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于1996年9月3日加巴黎公约。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并能够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广告短语是对商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

    可见的、具有显著性的以及含有图形的标志,均可作为商标注册.广告短语,连同其商标,也可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的构成要

    下列要素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不符合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概念的标志;

    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3.对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的标志,包括对产品的形状、包装,以及产或服务的品质和性质具有描述性的标志;

    4.对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功能或技术进行夸大描述的标志;

    5.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类型、价值、产地、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特性具有描述性;或含有夸大宣传作用的标志;

    6.有关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技术性名称;

    7.在哥伦比亚通用语言中用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志;

    8.单纯由一种颜色构成,并未被以特定形式表现的标志;

    9.可能在产品或服务的产地、品质、类型、特性、质量或功能等方面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欺骗的标志;

    10.对他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产地名称的复制或模仿,并在使用中可能引起对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使他人遭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害;

    11.对受法律保护的酒类商品的产地具有描述性的标志;

    12.含有本国或外国的地理名称并能够引起公众的混淆的标志;

    13.未得到有关机构的授权许可,复制或模仿政府、军队和国际组织的名称、纹章、旗帜、缩写和其他识别符号的标志;
14.属于技术标准的标记,只有负责技术标准或质量控制的机构才有资格享有的标志;

    15.含有受保护的植物种类的名称的标志;

    16.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

    对于上述第2项、第5项、第6项、第7项和第8项,如果由于商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该商标,已使该商标通过使用而产生显著性,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下列标志因涉及第三人权利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与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获得注册的广告短语相同或近似的标;;

    4.与他人的显著性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商标人已获得该他人的许可;

    5.可能影响法人机构的营利活动或非营利活动的标志,以及含有他人的名称、姓氏、称号、签名、笔名、漫画或肖像的标志,除非得到该他人的许可;

    6.侵犯他人工业产权或版权的标志,除非得到该他人的许可;

    7.含有本地的团体或美国黑人团体的名称、文字、字母或标记的标志,除非这些团体申请该商标注册,或已获得该团体的许可;

    8.全部或部分复制、模仿、翻译或抄袭他人的驰名商标,并可能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以及淡化他人商标的显著性和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或广告价值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哥伦比亚商标法对商标申请人的资格未做任何限制,个人、公司或企业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申请书:须包括申请人名称、对申请商标的说明、申请商品和分类等情况,以及随附的申请费收据等;

    2.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认证;

    3.商标图样:12cmx12cm,提供两张;

    4.优先权文件:如果申请优先权,需提交该文件。

    申请商业标语为商标的注册要求如下:

    商业标语的注册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其所属的主商标,该主商标或为注册商标,或是必须与商业标语一同使用的商标。

    申请广告短语的要求如下:

1.  提供申请人的营业登记证明;

2.提供对申请注册的广告短语的清晰而完整的描述,以及其广告目的;

3.如果申请优先权,则应当提供该商标在其他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文件副本;

4.如果该广告短语含有图形,应当提供整体图样;

5.提供安第斯条约的其他成员国法律所要求提供的文件。

申请集体商标所需文件如下:

1.提供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团体、组织、协会或集团公司的章程副本;

2.提供申请人成员名单;

3.集体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申请人成员在这些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或方式;

4.商标代理人的委托文件。

集体商标获得注册后,如果上述文件中的任何项目有所变化,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官方的有关当局报告变动的情况。

(二)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在申请日起15天内对该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申请符合审查的要求,该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商标公告。如果商标申请不符合审查的要求,商标局将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接到通知日起60天内(包括一次30天的延期)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完成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同时,如果商标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回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将被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以及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在商标公告的3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交对该商标申请的异议,以阻止商标申请的注册。基于申请,商标局可以另外许可异议人30天的期限,以便于商标异议人准备和提交相应的异议证据。如果一个商标在哥伦比亚官方所认可的在任何国家举办的展览会上使用和展出,该商标则可以被接受注册。如果在商标首次在上述展览会上使用和展出日起6个月内提交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将该商标在展览会上的首次使用日作为商标申请日,并得到官方的认可。商标在上述展览会上的首次使用日期则由举办展览的有关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予以证实。

在安第斯条约国和接受安第斯条约国优先权申请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商标受让人都可以获得6个月的优先权,以便该商标申请人在其他安第斯条约国申请商标注册。巴黎


公约成员国的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在哥伦比亚要求商标申请优先权。

商标申请人在回复审查意见时,只能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形式上的修改。对商标图样、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商品分类等商标申请的实质

内容,不允许进行修改。商标公告期满,如果无人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接受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办理注册。

 六、商标的驳回

     对于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均可以向国家商业和工业管理部提出复审或上诉请求,直至向国家专门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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