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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厄瓜多尔现行商标法包括:

    (1)2000年12月1日生效的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第486号决议(安第斯集团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组成);

    (2)1999年5月19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以及1999年2月1日生效的第508号法令规定的相关实施细则;

    (3)1991年5月13日生效的《卡塔赫纳条约》关于外国投资和许可使用方面的第291号决议。

    1999年5月19日知识产权法生效以前按照原商标法已注册的商标维持原有注册效力,但其商标使用、核定的权利、注册条件、许可使用、续展及延期有关规定应从新法。处于审查中的商标申请的审理和注册标准从新法。

    厄瓜多尔最高法院将组建知识产权地区法庭以承担新法赋予的所有职责。在新的知识产权法庭没有建立以前,行政法庭将暂时代为受理所有的知识产权诉讼,只有禁令的签发仍由民事法庭管辖。

    商标所有人如果拥有商标权达10年之久,并在新知识产权法生效时已在安第斯集团任一成员国享有商标注册权,则在新知识产权法生效后1年内该商标向任何成员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均可享有商标申请优先权,但前提条件是在申请注册国无在先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存在。

    2.厄瓜多尔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权以商标所有权和注册权为基础。厄瓜多尔对驰名商标制定了特殊保护措施。

    3.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厄瓜多尔可接受商商标、服务商标、广告用语、集体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厄瓜多尔同时对商品装、地理标志也提供法律保护。

    4.根据厄瓜多尔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其商标注册适用1957年6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分类。

    5.厄瓜多尔是1910年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协定》、安第斯集团的《卡塔赫纳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下列类型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在厄瓜多尔申请注册:

1.凡是能够以图文表述的可识别性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只要其具有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色彩组合或特殊形状的单色块,只要能证明其具有区分所指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色彩组合可以作为商品装潢进行注册;

4.广告用语是指对商标起修饰、完善作用的文字、词组或图形。广告用语只要其不含暗示性语言影射其他相同、近似商品和服务商标或包含损害其他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语言,也可以申请注册。有关商标注册方面的法规同样适用于广告用语。广告用语必须同与之相关联的商标一并转让;

5.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广告用语和地理标志可以作为系列商标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2.直接描述申请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本质特征的;

3.直接指示商品或服务功能或其改进的形状,包括夸大和改变商品或服务的固有价值的图形的;

4.仅仅由直接表明或描述商品或服务在流通领域中的类型、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生产日期等,以及关于商品及服务的使用特征和情况构成的标记;

5.仅仅由该商品或服务在本国的通用名称或图形构成的标记;

6.仅仅由缺乏显著性的普通形状的单一色彩构成的标记,但能证明该单一色彩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7.涉及有悖于法律、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和传统观念的标记;

8.在商品及服务的来源、性质、生产方式、特征、质量及用途上具有欺骗性的标记;

9.在商品或服务上,模仿或复制已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使用当地、国外的地理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其产地、来源、质量及特征造成误认的标记;

 10.未经当事人允许,模仿或复制任何官方认可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纹章、旗帜及其他标志、名称、字母缩写、称号或称号缩写的;即使获得授权,上述标志也只能依附在主商标下注册;

11.与技术标准符号相同的标记,除非其使用和注册经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权威部门的国内代理部门认可;

12.厄瓜多尔及其他国家流通的通用货币、硬币、契约及其他商业文件、图章、税章及样品等的复制品;

   13.含有某一在国内外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或源于该植物品种的命名,除非该商标是由该植物品种持有人申请的。

    如果申请的商标本身不具有区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将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将商标注册范围限制在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部分。

(二)如果涉及他人权利,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足以产生误认的;

 2.使用与根据安第斯协议成员国内合法获得保护的商行字号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产生误认的;

    3.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广告用语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产生误认的;

4.与他人所有的有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在特定条件下,足以产生混淆或错误联想的,而商标申请人被证实是或曾是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或经销商,或经特别授权的使用者;

5.对一个国家或其管辖区,或根据对等原则实行互惠的国家或其国际合作伙伴所在国已注册的著名商标、图样及翻译,构成全邢或部分模仿或复制的标记,不论属于什么类别都不允许注册,除申请人是著名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6.不论商标所属于哪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均不允许注册,除非申请人是该驰名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7.涉及其他自然人或为公众接受的他人的全称、姓氏、笔名、签字、插图或肖像的标记不予注册,除非申请人依法得到权利人本人及其继承人的许可;

8.涉及影响某一创作的虚拟人物的身份或荣誉的标记;

9.使用涉及土著、美国黑人或当地社区的名称,或类似称谓、文字、字母来区分他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授权申请的除外;

10.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的标题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塑造的人物的;

11.广告用语若涉及与他人商品、商标相似,或对他人商品或商标造成混淆的措辞的,不得核准注册;

12.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用来从事、促成或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驳回商标申请.

(三)下列地理标志将不得获准注册

1.不符合地理标志的定义的地理标志;

2.违反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

3.对所代表的有关商品的来源、特征、生产方式、特性或质量等可能误导公众的;

4.专家或公众普遍认为是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法人,不论是厄瓜多尔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在先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权。在先注册人可以对在后相同/近似商标的申请或注册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安第斯集团成员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卡塔赫纳协议成员国以及其他厄瓜多尔加入的组织、条约成员国中提交的有效申请,在厄瓜多尔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前述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应与第一次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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