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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商标注册

    一、概要

    巴哈马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06年,先后于1959年、1960年两次进行修改,并于1965年颁布了工业产权法规,196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

   巴哈马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及彩色商标均可在巴哈马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分类遵循英国旧商标法的分类办法。商标注册仅限于具体的商品或商品类别。每个类别需提交一份商标申请。

    巴哈马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以外,凡是用在或打算用在商品上以表明商标所有人生产、筛选、销售的商品及其他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标记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些标记可以为图形、标牌、标题、标签、姓氏、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及其任意组合。

    商标所有人如在相同或相类似类别商品上拥有多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可以申请系列商标注册。系列商标注册视为联合商标之注册。

    如果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中请与其在先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若为其他人使用,则足以产生混淆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将要求商标申请人将后申请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申请注册。联合商标不能单独转让。

    在商贸活动中用在商品上以证明其来源、生产方式、材料、质量、精确度及其他特征的标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以区分其他未经证明的商品。

    由创造性文字及其组合构成,而且已经享有盛誉的标记可以作为防御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求全部或部分指定颜色,则该指定颜色将在任何决定商标显著性的裁决中纳入考虑范围之列。如果商标注册时没有指定颜色,则其商标可以以任何颜色注册。

    另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下列要素之一方可核准注册:

    1.公司、个体工商者及实体之独特名称;

    2.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企业前任之签名;

    3.任一创造性文字或文字组合;

    4.不直接指示质量或特征,或不为一般意义之地理名称、姓氏

  的文字或文字组合;

     5.除了1-4项所列的姓氏、签字或其他文字以外的其他任何具

  有显著性的标记,如无商标注册当局或法庭的认可均不得作为商标申

  请注册。

    显著性是指足以将一所有人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

    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商标上出现了某一尚健在的人之姓氏或肖像,商标注册审查官则要求该商标所有人出具姓氏或肖像所有人之同意书后才能继续办理有关该商标的注册事宜。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下列标记将不得核准注册:

    1.除非是诚信的同时使用者,否则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不允许与其他所有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且指定的商品或商品描述相同,并有可能导致欺瞒或混淆以及违背法律或道德标准或带有诽谤性的任何标志注册;

    2.任何信托凭证、快递及诸如此类的标记;

    3.任何涉及:  “Patent(专利)”、  “Patented(已获专利)”、“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图形)”、“Copy-right(版权)”、“Enteredat  Stationer’s Hall(已登录)”、“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假冒即伪造)”及能产生诸如此类效果的文字、女皇及皇室成员之肖像;

    4.皇室之纹章、徽记及其足以产生误认之图案;  “皇室”及其他易使人误认为受皇室庇护的文字、字母及图形的标记;

    5.涉及英皇皇冠及英国国旗的图案;

    6.任何国家、地区民间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任何官方专控的标记、印章及质量检验标记;

   7.任何巴哈马所属国际组织成员国认可的国际、政府组织之徽记、旗帜,或其他象征、缩写及称号;

    8.根据巴哈马所遵循的有关工业产权国际条约之规定已核准的商业图形将不得再行申请注册,除非该商标上包含官方专控或保证标记\印章或检验章。但使用在同类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上时,上述情况仍不得核准。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在先使用商标或打算使用商标者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在英国已经获得注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基于英国商标注册向巴哈马商标注册当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商标所有人应出具英国注册证。

    任何第三方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申请在他人注册商标核准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注册使用该商标。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

    2.商标印版;

    3.6份商标图样;

    4.在巴哈马所属国际组织成员国申请的商标于6个月内在巴哈马可以享受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声明在先申请的成员国名称以及申请日期,并且提交由注册当局出具的证明。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为英文,其他文字的应附上英译文。

    (二)审查

    商标注册当局在受到商标申请后便对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并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有关在先权利情况。商标注册审查官亦可接受有条件的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申请人放弃某些部分的专用权。

    自申请之日起,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因为本身的过失在12个月内没有完成规定的程序,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通知商标申请人尽快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所有申请手续。如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妥,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失效。   

(三)上诉

 对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巴哈马法庭提出上诉。

(四)公告

商标注册审查官在商标初审通过后,准注册以前将在官方公告栏上公告;为期1个月。

(五)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人亦可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向商标注册审查官申请延期。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有关异议情况,一式两份,声明异议理由。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书,举证并举办听证会。

(六)注册

商标注册实际使用7年后将具有不可争议性,除非该商标被证实为不正当注册,或含有不道德的、诽谤性因素,或者该商标的使用将在公众中产生混淆或欺诈。商标未经注册而标上“注册商标”字样者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4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续展期亦为14年。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即将结束前,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届时没有及时续展者,其商标注册将被宣布失效。如果商标注册所有人陈述的理由充分,并补交商标续展费用,其商标注册效力可以恢复。商标在续展时须提交经签署的委托书。倘若一商标因未及时缴纳续展费用而被宣告无效,其他人不得在该商标注册失效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除非他人能证明该商标注册在失效以前2年间商标注册人没有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

    七、转让与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权只有连同企业信誉一起在其核定商品范围内才能进行转让。由于企业控股权消失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商标所有人停止对其企业的控制,其企业信誉分散,在此情况下,商标注册审查官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商标注册权授予实际掌管该企业的人选接管。

商标转让时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原件及其经公证的副本。

    八、撤销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日后5年内无意或没有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审查官将撤销该商标注册。许可使用人之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之使用。

应任何利害关系第三方的申请,法庭可以撤销因信息不全、失误或瑕疵而注册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发现一商标的注册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审查官将自行申请撤销该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或限制其他在先使用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记,亦不能反对在先使用人基于使用已将该相似标记在其一直使用的商品范围内申请注册。任何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干涉他人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其前辈或本身的名称、营业地址,也不能阻止他人对其商品的品质、特征进行切合实际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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