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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商标注册

    一、概要

    1.科威特商标法律包括1961年1月23日生效的第2号商业法典第1部第2章、同年3月5日颁布的执行条例、1962年的第7号修正法案以及1995年1月生效的专门规定服务商标保护的政府令。由于科威特法院并未执行1958年11月生效的科威特专利、外观及商标条例,所以直接促成了前述第2号商业法典的颁布。

    2.科威特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

    3.在科威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联合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4.科威特商品分类基本与商品国际分类标准相同,商品类别共33个类,其中第32类的“啤酒”上不接受商标注册,第33类则整个被删除,第34类被移至第33类,此外,第29类的猪肉及其相关制品也不得注册。在科威特,一个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

    5.科威特于1998年7月14日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被用在其所有人生产、拣选、经营或销售的产品上以表明该产品归属其所有人的商标均可以获得注册,具体包括各种拥有显著特征的文字、签字、字母、肖像、图案、符号、印章、绘画、雕刻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外国商标如果已经在其本国或其他国家获得过注册,则也可以在科威特注册。商号如果是以显著形式书写(而非普通印刷字体),也可以注册为商标。任何文字形式的商标均可以注册。

    集体商标指由同一所有人在相同或相似类别商品上拥有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除非特别声明保护某种颜色,否则注册商标的所有颜色形式都受到保护。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或对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或者是商品的图片或普通图像。

    2.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文字、图案或符号。

    3.科威特、联合国及其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给予科威特对等待遇的国家的公共纹章、旗帜以及其他徽章或其仿制品。

    4.红十字、红新月或者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5.与纯宗教特征的符号徽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6.其使用会导致对产品来源地产生混淆的地理名称。

  7.个人的姓名、肖像、头衔或徽章,除非已征得本人同意。

  8.不被法律认可的荣誉称号。

  9.可能欺骗公众的,或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有虚假表示的标志,或者含有虚构公司名称的标志,或被仿冒或假冒的标志。

   10.被抵制以色列联合局认定为同某个以色列商标、符号或徽章相似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在科威特,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先申请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一个商标在个类别为一件申请,对于每件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书1份,须经科威特领事馆认证。

  2.申请书1份,须标明申请人的全称、职业、业务类型、国籍、商号及地址;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须标明其名称、地址及经营目的。

  3.电版一块,尺寸不大于5cmx5cm。

  4.商标图样20张,必须同本国或外国商标注册证上图样完全一样。如果本国或外国注册证上并未直接出现商标图样,则其附着的图样上必须盖有发证机关的印章。

  5.经过认证的申请人本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必须标明保护期限及保护商品;如果注册证上未标明注册期限的,必须提供一份由注册证发证机关出具的说明保护期限的证明,该证明也必须经过认证。

  如果申请人商标没有在其本国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过认证的外国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必须标明注册保护期限及保护的商品;以及经过认证的由申请人本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有关该商标并未在本国注册的证据,这种证据可以包括以下任意一种形式:

  (1)由本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官写给科威特商标注册官的信,说明该商标在相关类别上并未在本国注册,该信函必须经过科威特领事认证;

 (2)经过认证的由本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表明商标未注册的检索报告;

 (3)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本国商标申请文件。

  科威特不接受来自于以色列、南非、


葡萄牙或津巴布韦的以上证书及证据。以上证书或证据必须都经科威特领事认证,如果没有该认证,也可以经其他阿拉伯国家使领馆或英国领事或者其他在科威特有领事馆的国家的外交部进行认证。

  所有非阿拉伯文的文件必须附有经公证的阿拉伯译文。既非阿拉伯文也非英文的文件必须附有一份经公证的英语译文,然后再在科威特当地准备一份阿拉伯译文。

  (二)审查

  科威特的商标主管部门是商标注册局。注册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注册官拒绝注册或有条件接受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可以裁定维持、撤销或修改商标注册官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没有在30天内提出上诉的,或者未满足注册官附加的条件的,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注册官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对商标申请附加说明限制或进行修改,以防止该商标同已注册的其他商标构成混淆,或出于注册官认为合理的其他原因。

  (三)公告

  如果注册官决定接受该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将被连续刊登在三期官方公告上。

  (四)异议

  自商标最后一期公告日后30天内,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以对该商标提出书面异议。该期限不可以延期。商标注册官将该异议通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必须在随后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逾期未收到答辩的,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已放弃。

  注册官在审查异议后,可以决定核准或拒绝该商标注册,在核准注册时,还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商标附加一定限制。

   异议任一方均可以在收到注册官作出的不利裁决后10天内提出上诉。

  (五)注册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对其拥有独占权。如果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之日对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其间并没有任何针对其的成功有效诉讼的话,则其商标权便具有无可争议性。

   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在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之前,按照其申请的法院禁令内容或在出示官方商标注册证的条件下,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查获用于侵权行为的带有假冒商标的各种文件或材料以及各种产品、标示牌、包装、文件等等。但是,商标所有人必须在随后8天内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或民事起诉,否则以上这些措施均为无效。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商标续展有效期同样为10年,不限次数,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到期的最后1年里提出,并在到期日之后仍有3个月宽限期,但必须交纳一定罚款。逾期注册即告失效。

      续展所需文件和信息为:

  1.经认证的委托书一份(只有在续展代理人同当初注册时代理人不一致时才需要);

  2.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国籍及业务类型;

  3.原注册的申请号、申请日及保护商品的类别;

   4.科威特注册证原件。

  七、转让和许可

  商标必须连同其相关的商业信誉一并进行转让、抵押或扣押。如果商标构成商业中的关键部分,则除非有相反的协议规定,否则该业务的转让必须包括转让人所注册的商标。

  如果商业的转让没有包括商标在内,则在没有相反协议规定的情况下,转让人可以继续在该商标所注册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局登记备案才能生效。

  转让所需文件为:经过认证的由受让人出具的委托书;注册商标的申请号及申请日;转让人及受让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国籍及业务类型;科威特商标注册证原件。

  对于商标许可,科威特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八、撤销

  注册官及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不当注册的商标,在收到法院撤销的最终裁决后,注册局将该商标从注册簿中清除。

  如果商标没有在5年内正式使用过,则法院可以应任何利益相关人的请求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商标所有人有合理理由证明其不使用商标的情形除外。商标使用证据的形式由法院认定,商标以本国语言使用的证据可以被采纳。

  商标所有人一旦对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且其间并没有他人对其提出争议诉讼,则其所有权不得再被争议。

  商标注册被撤销后3年内,任何他人均不得在相同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九、其他

  注册商标的标记没有相关规定。以误导公众为目的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的或经营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的人将被处以监禁并处罚金。

  商标所有人在发现有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进出科威特海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或直接向海关出示商标注册证,海关可以依此扣押相关侵权产品及文件材料证据,但商标所有人必须在随后8天内向法院提出刑事或民事诉讼,否则该措施将无效并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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